外交部即日起將泰國南部春蓬等10府之旅遊警示調降為『黃色』
- 發布日期:2011-04-15
- 發布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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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8年7月1日研商「國外旅遊警示機制之運作及消費者保護事宜」會議重申:
(1)95年9月25日召開「研商『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第28條之1(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)』與『國外旅遊警示』之適用關係」會議中,業已決議「外交部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(包括警示燈號)」與國外旅遊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款之適用並無必然關係。
(2)交通部觀光局表示,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第28條之1時,雖會參考外交部發布之旅遊警示燈號,但非唯一條件,仍應參酌其他條件,再作決定。綜上,國外旅遊警示燈號由外交部負責;至消費者退費解約及旅遊權益部分,由交通部觀光局協商處理。
(3)各國發布旅遊警示均屬參考性之建議,並無強制約束力,係為提供民眾出國旅行資訊,以規劃其旅遊計畫。
(4)外交部所發布之旅遊警示並非「退費機制」,民眾如遇有消費爭議而無法解決時,可向觀光局(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,免費申訴電話:0800-211-734)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(地址: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,電話:25068185)申訴俾安排調處。